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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景坊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2民初11号
案件名称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景坊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景德镇景坊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2民初11号申请人: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西丰村后水晶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W。

法定代表人:眭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景德镇景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高新区香江陶瓷城东四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B。

法定代表人:汪烈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景坊陶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景坊陶瓷有限公司的京东商城资金账户、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整,保函有效期为自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景坊陶瓷有限公司的京东商场资金账户、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财产。

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为1020元,由江苏鼎鼎逍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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