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751号之一原告:马鑫,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邹振军。
原告马鑫与被告蒙城县佳森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07××××.4,专利名称为办公座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以因双方已达成合作意向,私下调解为由,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马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