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毅琪,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毅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