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明飞,男,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潘明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以其已与潘明飞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潘明飞的起诉。
潘明飞亦同意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潘明飞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26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5元,潘明飞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