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53号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草桥镇工业集聚区323省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友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琪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和佳调味品酿造厂,住所地:获嘉县获武路。
法定代表人:娄季隆。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获嘉县和佳调味品酿造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伊例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