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90号原告:罗毅,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扬见,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明清古典家具市场洪涛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古鹤村三潭大道6号第D栋23号。
经营者:况洪涛,男,汉族,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毅诉被告中山市三乡镇明清古典家具市场洪涛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