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知民初15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被告:郑大兵,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告:杨婷,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大兵、杨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审理中,森科产 品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审理中森科产品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应收诉讼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