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285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元,减半收取为183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