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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01民初2285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285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嵩明县嵩阳镇保真日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元,减半收取为183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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