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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蕾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美星热交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88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蕾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浙江美星热交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蕾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美星热交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检生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民初8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蕾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西紫工业区镇南大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N。

法定代表人:李永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安,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美星热交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镇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B。

法定代表人:徐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检生,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祥,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青,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蕾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蕾特公司)与被告浙江美星热交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星公司)、第三人钱检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蕾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安,美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第三人钱检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龙祥、张建青到庭参加诉讼。

由于各方当事人同期有八起类似案件在本院诉讼,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对其中的(2017)浙03民初91号案作出一审判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于次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2017)浙03民初91号民事判决。

本案恢复审理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蕾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专利名称为“散热器用主板”,专利号为ZL20162050××××.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为诉争专利)归蕾特公司所有;

2.判令美星公司协助蕾特公司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3.判令美星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蕾特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专业从事汽车水箱及散热系统等汽车配件的制造和销售。

第三人钱检生于2007年6月12日加入蕾特公司,交叉担任公司研发部长和生产总监直至2015年8月15日离职。

钱检生于2016年5月31日作为发明人申请诉争专利。

该专利的权利人为美星公司。

钱检生只是蕾特公司研发部负责日常组织工作的人员之一,根本不是发明人,对诉争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蕾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永能。

即便钱检生是发明人,其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蕾特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仍属职务发明,归蕾特公司所有。

在庭审中,蕾特公司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为依据主张权利归属,不主张李永能为诉争专利的发明人。

美星公司辩称:1.钱检生于2012年5月28日担任蕾特公司生产总监,本职工作不涉及产品开发。

蕾特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钱检生在生产部门工作期间实际从事具体的新产品开发,其主张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钱检生在蕾特公司工作长达8年,在案证据显示他从事技术工作的仅有2010年3月和2013年3月的三份技术图纸,这些图纸距诉争专利申请日至少三年之久,相应技术内容已成为汽车散热器领域的公知常识,也超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一年期限,不属于职务发明。

3.蕾特公司将其于2010年8月16日申请的案外专利中的“钱检生”发明人资格删除,且在本案诉状中强调钱检生只是“负责日常组织工作的人员之一,根本不是发明人”,现却以钱检生系诉争专利的署名发明人为由,主张诉争专利系职务发明,自相矛盾。

4.诉争专利技术方案系美星公司研发人员独立完成,与蕾特公司无关。

钱检生没有对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美星公司将以适当方式更正诉争专利的发明人。

综上,请求驳回蕾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钱检生同意美星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蕾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蕾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蕾���公司营业执照、美星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表、钱检生身份证,拟证明各方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蕾特公司、美星公司的经营范围。

2.广东省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书,拟证明钱检生于2007年6月27日与蕾特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于2015年8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3.“散热器用主板”(专利号:ZL20162050××××.7)实用新型专利文本,拟证明诉争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31日,距钱检生与蕾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不满一年,诉争专利产品与蕾特公司生产的产品同属汽车散热器领域。

4.文件发放审批及签收表,笔迹确认单,主管级以上人员笔迹确认表,2007年-2015年部分工资表,资助部长级职员配车的规定,2011年-2014年汽车补贴款支付证明单及部分银行交易回单,2010年、2011年、2013年度绩效薪酬表,拟证明钱检生历年交叉担任研发部长、生产总监及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5.高低压脉冲试验机技术协议、售后服务报告表,拟证明钱检生具体参与了水波纹翅片、散热器主板等的研发及测试工作,熟悉具体技术信息,并用于诉争专利。

6.“一种高效散热水箱芯体”(申请号:201020292027.X)实用新型专利文本、“汽车散热水箱”(申请号:201020292045.8)实用新型专利文本、样品评审表,拟证明钱检生在蕾特公司任职期间从事的本职工作为研发,工作范围涉及与汽车水箱相关的各技术领域。

7.工程车辆与设备散热器开发及产业化立项申请书、重型车辆散热器���装机的研发立项申请书、重型车辆散热器芯体装配机的研发立项申请书、汽车中冷器的研发申请书、高强轻量化汽车散热器的研发立项申请书及中期检查报告,拟证明钱检生在蕾特公司任职期间从事的本职工作为研发,与诉争专利有极大关联。

8.(2017)粤佛南海第5564号、第5650号公证书,3.2.220.156.0021护板、3.4.401.0125主片加强板、3.4.401.0126主片加强板、GIL01汽车水箱装配图、10-5-0.2平顶水波型、3003水波形翅片图、3.4.401.0310主片加强板、3.4.401.0311主片加强板等技术图纸,工程技术工作人员工作保密承诺书,拟证明钱检生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美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一种高效散热水箱芯体”(申请号:201020292027.X���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长寿命汽车散热器”(申请号:201020292042.4)实用新型专利、“汽车散热水箱”(申请号:201020292045.8)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散热水箱”(申请号:201020292024.6)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变更信息表,拟证明蕾特公司删除该四项案外专利中的“钱检生”发明人资格,否定钱检生在蕾特公司工作期间做过相关技术方案,故诉争专利发明人虽署名钱检生,但并不当然表明其是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

2.“新型中冷器芯体”(申请号:201520970111.5)实用新型专利文本、“风冷式中冷器”(申请号:201520968337.1)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仿板翅中冷器”(申请号:201520971333.9)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中冷器气室口检漏封堵夹具”(申请号:201520971335.8)实用新型专利文本、“新型扣压刀”(申请号:201520971950.9)实用新型专利文本、“平行自动氩焊机”(申请号:201520967931.9)实用新型专利文本、“可调式安全切割机”(申请号:201520972485.0)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一种新型结构的中冷器”(申请号:201220183511.8)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一种新型结构芯体的中冷器”(申请号:201120577471.0)实用新型专利文本、“一种新型结构的散热器”(申请号:201220183522.6)实用新型专利文本,拟证明美星公司的技术人员早在2012年就已有与诉争��术有关的专利,诉争专利来源于美星公司技术人员的自行研发,并非来源于钱检生,诉争专利与蕾特公司无关。

第三人钱检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蕾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6以及证据7中有钱检生签字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蕾特公司的证明目的能否成立则待判决理由部分结合法律规定加以评述。

关于证据7中无钱检生签字的立项申请书,在钱检生否认的情况下,无法证实钱检生参与项目,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8的(2017)粤佛南海第5564号公证书,该公证记录的是2017年3月7日蕾特公司“工艺科”办公区域电脑的情况,公证书所附技术图纸无钱检生签字,在钱检生否认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证实钱检生在任职期间曾使用过该电脑,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证据8的(2017)粤佛南海第5650号公证书,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且该证人系蕾特公司员工,与蕾特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证据8的技术图纸,本院对其中有钱检生签字的三份图纸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钱检生在2010年3月、2013年3月在蕾特公司从事研发工作;

对无钱检生签字的另五份图纸真实性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8的保密承诺书,虽承诺书无落款时间,但有钱检生签字,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钱检生曾在蕾特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对美星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关于证据1,钱检生的本职工作内容需要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判断,诉争专利文本中发明人“钱检生”具有的��示作用不因蕾特公司在案外专利中将钱检生的发明人署名予以删除而改变,更不能以该删除行为直接推断其本职工作内容不包括研发,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证据2,美星公司是否具有研发诉争专利的能力以及技术条件并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认定职务发明归属的抗辩事由,美星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蕾特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138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冷凝器及制冷系统、汽车发动机配件、汽车水箱及散热系统、汽车零配件(五大总成除外)等的加工、制造、销售。

2007年6月12日至2015年8月15日,钱检生与蕾特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交叉担任生产总监和研发部长职务。

任职期间,钱检生曾于2008年5月、2010年10月、2010年12月、2011年3月、2013年4月参与汽车散热器样品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或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

于2010年3月、2013年3月对汽车散热器护板、主片加强板的技术图纸进行审批;

于2012年3月、2014年4月参与“重型车辆散热器芯体装配机”、“高强轻量化汽车散热器”的研发立项申请,并于2015年4月审核“高强轻量化汽车散热器”项目所需物料采购申请;

于2014年3月15日代表公司委托案外人深圳市亿威仕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设计、生产、安装高低压脉冲试验机,用于汽车水箱散热器的脉冲试验,并于2015年6月25日要求该公司对脉冲试验机进行检修。

钱检生在蕾特公司任职期间曾签署“工程技术工作人员工作保密承诺书”,明确其在蕾特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并承诺“在蕾特公司工作成果归蕾特公司所有,不得以任何借口复制蕾特公司产品资料作为己有或复制给他人谋利,不得以蕾特公司产品设计资料为基础,仿成其他规格产品给他人谋利,对蕾特公司设计或生产的新产品、型号、规格要保密,不得向外泄露”等。

2010年8月16日,蕾特公司以钱检生、李永能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效散热水箱芯体”(申请号:201020292027.X)实用新型专利、“汽车散热水箱”(申请号:201020292045.8)实用新型专利。

美星公司系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热交换系统���技研发以及换热器、汽车发电机、滤清器、电子风扇、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等的制造、加工、销售。

2016年5月31日,美星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名称为“散热器用主板”,专利号为ZL20162050××××.7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6年10月19日获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美星公司,发明人为钱检生。

审理过程中,钱检生自述,其自2002年7月从株洲工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先后在顺德宏冠模具公司、广东南海TCL小家电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首先,钱检生于2015年8月15日与蕾特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距离诉争专利申请日2016年5月31日不足一年,按照专利申请的时间顺序,专利申请日晚于“发明创造作出日”,诉争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规定。

美星公司、钱检生提出应以钱检生审批技术图纸的时间即2013��3月为起点计算一年期间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仍需判定诉争专利是否与钱检生在蕾特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

本院认为,认定诉争专利是否与钱检生在蕾特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应综合考量钱检生在蕾特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性质,实际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内容。

本案中,据钱检生所述,其本科所学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先后在其他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其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均说明其具备研发的能力。

自2007年6月12日进入蕾特公司以来,钱检生交叉担任过研发部长、生产总监。

不管是研发部长,还是生产总监,均是蕾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为其支付高额工资及绩效奖金,让其享受部长级职员的配车福利。

钱检生也曾签下“工程技术工作人员工作保密承诺书”,明确其在公司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并作出相应承诺。

任职期间,钱检生曾多次参与汽车散热器样品评审、汽车散热器护板及主片加强板技术图纸的审批、多项与汽车散热器相关的研发立项申请及物料采购,代表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生产、检修适用于汽车水箱散热器的高低压脉冲试验机,参与“一种高效散热水箱芯体”、“汽车散热水箱”实用新型专利的研发。

上述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钱检生在蕾特公司任职期间,负责汽车散热器产品的质量改进及技术开发。

在汽车散热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生产部与研发部的工作内容在产品的研发、设计、试验、出样、投入生产等方面难免存在着反复、交叉,因此,即使钱检生离职前是在生产部工作,其对汽车散热��产品的技术改进及质量提升的方案亦相当熟悉。

诉争专利系专利名称为“散热器用主板”,专利号为ZL20162050××××.7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与蕾特公司经营的汽车散热器产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同时,钱检生在蕾特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包括对汽车散热器产品的质量改进和技术研发,其作为公司的研发部长、生产总监,精通汽车散热器产品的相关技术,知道现有技术的缺陷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加之,诉争专利是对汽车散热器用主板现有技术缺陷的改进,因此,诉争专利与钱检生在蕾特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

蕾特公司关于诉争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蕾特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美星公司所提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系美星公司研发人员独立完成的��解没有提供研发人员信息、研发过程、设计图纸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钱检生所提为了获得当地户籍让美星公司将其署名为诉争专利发明人的陈述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如美星公司及钱检生所述,钱检生并非美星公司员工,故该陈述与常理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蕾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确认诉争专利权归蕾特公司所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蕾特公司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诉争专利权属转移手续。

蕾特公司关于判令美星公司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再重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佛山市南海蕾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专利名称为“散热器用主板”,专利号为ZL201620509131.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蕾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浙江美星热交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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