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9民初380号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T。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刘朋,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成,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系被告陈敏丈夫。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牛电公司)与被告陈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被告陈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敏立即停止侵害牛电公司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938695号、第16803536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牛电公司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938695号、第16803536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立即停止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侵害牛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陈敏赔偿牛电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由陈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牛电公司是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938695号、第16803536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938695号、第16803536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由商标申请人牛电公司所独创设计的,具有鲜明而强烈的显著性和独创性。
以上注册商标是由牛电公司分别于2015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第12类、第9类上的注册申请,经核准后的商标专用权期间分别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2016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
2016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201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分别包括:高尔夫球车(车辆);
厢式汽车;
汽车;
小汽车;
运货车;
摩托车挎斗;
摩托车;
小型机动车;
有篷的车辆;
跑车;
自行车;
脚踏车;
电动三轮车;
机动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
助力车;
自行车或摩托车座套;
自行车、脚踏车车架;
机动自行车;
自行车、脚踏车或摩托车车座;
自行车用方向指示器;
小型机动车;
自行车车筐;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磁性身份识别卡、已编码磁卡、集成电路卡、已编码钥匙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硬件、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霓虹灯广告牌、发光标志、信号灯、闪光信号灯、闪光灯标(信号灯)、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发光或机械路牌、灯箱、霓虹灯、数字标牌、电子公告牌、导航仪器、电话话筒、无绳电话、通话筒、智能手机、手机带、步话机、移动电话、手机、内部通讯装置、无线电设备、电话听筒、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温度指示计、转速计、转数表、加速计、安培计、电流计、功率计、测距仪、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电子芯片、电源插座罩、集成电路、接线盒(电)、印刷电路、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遥控装置、电池开关(电)、护目镜、体育用保护头盔、体育用护目镜、防护面罩、安全头盔、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电锁、蜂鸣器、声音警报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池、蓄电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太阳能电池、电瓶、电池、电热袜、电池充电器、蓄电池箱、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暖衣服、电马甲、电手套、电靴。
被告陈敏在其所经营淘宝网店铺内(店名:牛友会,网址:https://shop70828897.taobao.com,旺旺名:梦里花落cm,网店注册人:陈敏),销售涉嫌侵犯牛电公司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938695号、第16803536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维护自身权益及诉讼的需要,牛电公司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购买商品的证据保全公证,并取得公证书。
经鉴定,陈敏在其所经营淘宝网店铺内销售的上述公证的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侵犯了牛电公司对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938695号、第16803536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陈敏故意销售侵犯牛电公司上述权利的商品,且侵权范围较大,侵权情节严重,以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牛电公司的声誉以及经济利益。
陈敏故意销售侵犯牛电公司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牛电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牛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敏辩称,其存在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但原告牛电公司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中没有电动车靠背,陈敏销售靠背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即使构成侵权,从当庭提供的电动车靠背销售统计表、进货凭证、交易截图可以证明其总共卖了22笔,所谓的侵权靠背只有13笔,销售金额637元,总利润130元左右,其销售数量及金额很少,不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为,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938695号、第16803536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由商标申请人牛电公司所独创设计的,具有鲜明而强烈的显著性和独创性。
以上注册商标是由牛电公司分别于2015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在第12类、第9类上的注册申请,经核准后的商标专用权期间分别为201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
2016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
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
2016年6月21日至2026年6月20日;
201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分别包括:高尔夫球车(车辆);
厢式汽车;
汽车;
小汽车;
运货车;
摩托车挎斗;
摩托车;
小型机动车;
有篷的车辆;
跑车;
自行车;
脚踏车;
电动三轮车;
机动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
助力车;
自行车或摩托车座套;
自行车、脚踏车车架;
机动自行车;
自行车、脚踏车或摩托车车座;
自行车用方向指示器;
小型机动车;
自行车车筐;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磁性身份识别卡、已编码磁卡、集成电路卡、已编码钥匙卡、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计算机硬件、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霓虹灯广告牌、发光标志、信号灯、闪光信号灯、闪光灯标(信号灯)、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发光或机械路牌、灯箱、霓虹灯、数字标牌、电子公告牌、导航仪器、电话话筒、无绳电话、通话筒、智能手机、手机带、步话机、移动电话、手机、内部通讯装置、无线电设备、电话听筒、网络通讯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里程表、温度指示计、转速计、转数表、加速计、安培计、电流计、功率计、测距仪、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电子芯片、电源插座罩、集成电路、接线盒(电)、印刷电路、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遥控装置、电池开关(电)、护目镜、体育用保护头盔、体育用护目镜、防护面罩、安全头盔、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防盗报警器、电锁、蜂鸣器、声音警报器、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池、蓄电瓶、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太阳能电池、电瓶、电池、电热袜、电池充电器、蓄电池箱、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暖衣服、电马甲、电手套、电靴。
被告陈敏在其所经营淘宝网店铺内(店名:牛友会,网址:https://shop70828897.taobao.com,旺旺名:梦里花落cm,网店注册人:陈敏),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靠背上有牛电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牛头(图形)”及“niu.com”标识。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准是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陈敏确有存在销售印刷了牛电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标识“牛头(图形)”及“niu.com”的电动自行车靠背的行为,由于靠背属于电动自行车的配件,在商品类别中属于第12类商品的范围,因此被告陈敏销售印刷了牛电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标识“牛头(图形)”及“niu.com”的电动自行车靠背的行为构成了侵犯牛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牛电公司认为被告陈敏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因陈敏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牛电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被告陈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考虑陈敏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牛电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酌定陈敏赔偿牛电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8000元。
综上,本院认为,牛电公司作为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803536号、第16938695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陈敏存在销售侵犯牛电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803536号、第16938695号、第169491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陈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0元,陈敏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韦晓菁 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附注: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案件受理费)。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七)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