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207号 原告秦皇岛十八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卢龙经济开发区卢龙印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被告康苍龙,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秦皇岛十八里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康苍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十八里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