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被执行人:郑立英,女,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郑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该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关于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郑立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