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民初28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波,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香调味食品综合部,营业场所:开发区。
经营者:王立虎。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香调味食品综合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