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29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闽泉五金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X7CFB5G。
法定代表人:黄建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锁龙,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闽泉五金水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