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3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北辛庭艺五金管件商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伦达五金装饰市场D区*层***号。
经营者:刘绪珍,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绍付,山东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北辛庭艺五金管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