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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76号之一
案件名称沈金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金雷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戴亦飞,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朝阳西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晨,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沈金雷,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亦飞与被告平湖市小龙哈彼童车有限公司、沈金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沪73民初76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金雷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戴亦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戴亦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金雷名下的支付宝账号内资金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戴亦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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