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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201-203号
案件名称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0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胜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达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柯莱卡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莱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包豪仕金属隔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豪仕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42048××××.5、ZL20142048××××.4、ZL20162007××××.0)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4281-4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三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三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一审案件。

本三案中,柯莱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柯莱卡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三案具有管辖权。

柯莱卡公司请求将本三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柯莱卡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柯莱卡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错误,上诉人认为,本三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管辖,由于上诉人作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花都区,因此,本三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包豪仕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三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柯莱卡公司作为本三案的被告,其住所地在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三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柯莱卡公司的上诉理由,其住所地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柯莱卡公司请求将本三案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柯莱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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