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博泰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东路888-22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明,宁波奥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现代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纬四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缪文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理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博泰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现代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台州博泰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台州博泰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博泰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台州博泰伦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