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747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镇东亚村委会石桥头(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奥丽菲特灯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升龙金泰成A区1馆*层**号。
经营者:孟凡辉。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建材升龙金泰成奥丽菲特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