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鹏,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系原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联捷画材用品商行(2018年1月26日注销)经营者,原经营地:郑州市火车站地区郑州国际小商品城B座2层83-2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鹏(原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联捷画材用品商行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联捷画材用品商行已注销为由主张以经营者余鹏为本案被告。
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