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众客隆杂货店,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湖滨北路**号101卡。
经营者:李义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义华,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众客隆杂货店、李义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6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众客隆杂货店、李义华于2018年1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石岐区众客隆杂货店、李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众客隆杂货店、李义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众客隆杂货店、李义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