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4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旭文教用品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经营者:刘红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旭文教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