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709号原告:程建军,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林建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开富,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酒佰樽酒水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
经营者:刘欣琦,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玲,住济南市。
原告程建军与被告四川省泸州中茅酒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酒佰樽酒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程建军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程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