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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浦区瑞中面包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1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浦区瑞中面包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瑞中面包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318号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晓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黄浦区瑞中面包房,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经营者:张人权。

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黄浦区瑞中面包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90元,由原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妍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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