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鼎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后王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忠,该公司员工。
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鼎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孔玮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