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民初7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诸城市某某百货商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某某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