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909号
案件名称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鹏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鑫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甽镇凤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严萍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良江,宁波天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鑫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郑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鑫鹏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鑫鹏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宁海县达人户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