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9号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树湾村。
法定代表人:钟国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林,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富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茆圩乡上和路南、厚邱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震啸。
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富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富晗美术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江长昊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