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2139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仟村超市。
经营场所: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万和路东首路南。
经营者:周远斌。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仟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