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111号原告:苏祖敬,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循礼,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鸣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尹小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祖敬诉被告上海鸣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苏祖敬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上海鸣松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苏祖敬经济损失共1万元。
同日,苏祖敬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苏祖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祖敬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祖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