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136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1。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泽伟发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2U。
经营者:林泽伟。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泽伟发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