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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1040号
案件名称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

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莫里斯顿市哥伦比亚路***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科恩(DavidA.Cohen),董事会助理秘书、助理首席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馨,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振,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廷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澳宏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宏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馨、尚广振,被上诉人澳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澳宏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将“反应器衬里”作为争议技术特征不当。

2、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松弛的衬里的反应器”和说明书中“烧固成型衬里的反应器”解释不当。

3、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来源错误。

4、一审法院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不当。

二、一审法院未追加淄博潇航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航公司)不当。

潇航公司系澳宏公司经销商,与澳宏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澳宏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上诉请求。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澳宏公司:1.澳宏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第98806481.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澳宏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专利保护的方法,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1,1,1,33-五氟丙烷;

2.澳宏公司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澳宏公司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庭审中,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澳宏公司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名称为“制备氢氟碳烃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CN98806481.2,申请日1998.06.22,授权公告日2004.08.04),该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制备氢氟碳烃的方法,包括下面的步骤:提供具有松弛的、氟聚合物衬里的反应器;

将液相的氯化有机化合物和氟化剂加入到所述反应器中;

和使至少一部分所说的氯化的有机化合物与至少一部分所说的氟化剂反应,生成所说的氢氟碳烃。

……4.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说的氟聚合物选自聚四氟乙烯、聚(1,1-二氟乙烯)、乙烯-四氟乙烯聚合物、乙烯-六氟丙烯聚合物、四氟乙烯-六氟丙烯聚合物、上述聚合物的所有改性形式,以及它们两种或者几种的混合物。

……7.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说的反应器的实际大小至少为3785升。

8.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说的反应器带有至少一个排水孔。

”本案中,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主张保护权利要求1、4、7。

澳宏公司生产五氟丙烷的反应器的衬里由案外人温州赵氟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氟隆公司)制造并安装。

澳宏公司与赵氟隆公司的合同附件“钢衬PTFE‘R245’反应器技术协议”约定:“二、技术要求1.钢衬PTFER245反应器制造标准执行企业制造厂标准及国家标准;

2.试验和验收标准执行HG20536-93,HG/T5915-2006,GB/,26501-2011的要求进行;

3.按照双方确认图纸加工,需方提供金属外壳,金属外壳的制作需符合衬里要求,供方负责内衬及衬装……四、质量保证1.供方保证钢衬PTFER245反应器满足需方数据表中的各项要求,并保证需方的使用条件。

2.PTFE原材料采用日本大金公司生产的M18牌号树酯,PTFE内衬采用多层缠绕、整体烧结成型,内加钢丝网、钢丝(赵氟隆公司专利技术,获得中国及欧美16国专利,除耐正负压性能外,改善了PTFE的热胀冷缩性能,消除了塑料冷流性,使PTFE衬里的热膨胀系数降低到与钢外壳一致,防止因热胀冷缩而产生的内衬拉裂或者鼓包损坏现象,没有加金属网的PTFE内衬热膨胀系数为钢铁的13倍),……”。

PTFE是聚四氟乙烯的英文简称。

赵氟隆公司是名称为“耐高负压、高温四氟紧衬粘接防腐制品及制法”(专利号CN92101053.2申请日1992.02.18、授权公告日1997.08.13)的发明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权已过保护期。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耐高负压、高温聚四氟乙烯防腐制品,由聚四氟乙烯内衬层、金属网、氟塑料熔接膜、玻璃纤维、粘接剂和金属外壳组成,其特征是聚四氟乙烯内衬层中间埋有金属网,其外面熔接上氟塑料熔接膜;

氟塑料熔接膜熔渗在玻璃纤维的网眼中;

玻璃纤维外面通过粘接剂粘接在金属外壳内壁。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高负压、高温聚四氟乙烯防腐制品,其特征是聚四氟乙烯内衬层厚度0.1-20mm;

金属网是钢丝直径为0.1-5mm,网眼尺寸为6.3-0.13mm(3-120目)的钢铁丝网或相类似的薄钢板经钻孔或拉伸而成的板网;

氟塑料熔接膜是聚全氟乙丙烯(FEP)或者是四氟乙烯与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的共聚物(PFA),其厚度为0.01-2mm;

玻璃纤维厚度为0.05-2mm;

粘接剂是环氧树脂。

3.一种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高负压、高温聚四氟乙烯防腐制品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1)在模具上铺放缠绕聚四氟乙烯薄膜,再埋入金属网,在金属网外又铺放缠绕聚四氟乙烯至一定厚度;

(2)在其外铺放缠绕氟塑料熔接膜;

(3)在氟塑料熔接膜外铺放缠绕玻璃纤维;

(4)烧接成型为聚四氟乙烯内衬组合层;

(5)脱膜;

(6)在上述已成型的聚四氟乙烯内衬组合层外刷涂粘接剂;

(7)衬套在金属外壳内;

(8)使粘接剂固化紧衬在金属外壳内。

”当事人双方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反应器内的衬里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反应器内的衬里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存在争议。

根据案件需要,一审法院依法对赵氟隆公司为澳宏公司的反应器制造、安装衬里的生产工艺及流程等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录音录像,当事人双方到场参与了现场勘验。

经勘验确认,赵氟隆公司为澳宏公司的反应器制造、安装衬里工艺为:1.在圆柱状模具上缠绕聚四氟乙烯带,聚四氟乙烯带中埋入金属网,在金属网外缠绕聚四氟乙烯带到一定厚度;

2.在聚四氟乙烯带外部缠绕氟塑料熔接膜;

3.在氟塑料熔接膜外旋转缠绕上玻璃纤维;

4.将缠绕好的模具放入烤箱中,在一定温度下烧固成型为四氟内衬组合层,烧结时需要按一定转速旋转模具;

5.将模具上四氟内衬组合层从模具上脱模;

6.四氟内衬组合层的成型衬里外刷涂粘接剂,衬在金属外壳内,使粘接剂固化并紧密粘衬(里面加正压、夹层加负压,产生紧衬)在金属外壳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属于涉外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同意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故适用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一审法院认为,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反应器内的衬里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反应器内的衬里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存在争议,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其他技术特征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相同,均无异议,故本案的焦点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反应器衬里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反应器衬里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说的氟聚合物选自聚四氟乙烯、聚(1,1-二氟乙烯)、乙烯-四氟乙烯聚合物、乙烯-六氟丙烯聚合物、四氟乙烯-六氟丙烯聚合物、上述聚合物的所有改性形式,以及它们两种或者几种的混合物。

”该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中所说的“氟聚合物”作出列举、说明及限定,权利要求1中“氟聚合物”的材质为从权利要求4中列举的含氟原子的聚合物或者改性形式的一种或者几种的混合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的技术背景为:“通常,带有成型衬里的反应器,例如旋转-烧固或者喷射衬里的反应器都不适用于大规模的工业生产。

带有这种衬里的反应器必须在大炉或者烘箱中烧固,这样做的费用很高并且常常是无法进行的。

……因此,虽然旋转烧固的氟树脂衬里可以减少反应器的腐蚀,但其结构限制仍然限制反应器的使用寿命。

因此,需要一种工业上可行的方法,能够制备宽范围的HFCs,同时减小反应器的腐蚀。

本发明满足了这个及其他需要。

”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该反应器可以采用传统应用技术,例如喷射或者烧固成型用氟聚合物衬里。

但是,已经发现嵌入松驰氟聚合物衬里可提供改进的出乎意料的结果。

正如本发明所采用的,‘松驰的氟聚合物衬里’广义地是指覆盖反应器的至少一定比例金属部分的衬里,并且它由氟聚合物材料的膜或者片安装……这是因为和类似于旋转烧固的成型方法相比,它有可能生产孔更少的衬里。

还因为在厚度上没有限制并可以采用重的衬里,优选未紧固的衬里。

较厚的衬里不仅有较低的孔度,还提高了强度。

”涉案专利说明书书中的记载指明了“松弛的”具有的特定含义,“松弛衬里”是与“烧固成型衬里”是相对应区别的范畴,“松弛的氟聚合物衬里”由氟聚合物材料的膜或者片组合、安装在反应器内壁上,“烧固成型衬里”是指衬里一次性烧固成型后安装在反应器内壁上。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主张衬里与反应器金属外壳分体制作后再安装即为“松弛的”技术特征,无相关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具有松弛的、氟聚合物衬里的反应器”的技术特征为由氟聚合物材料组成的膜或者片组合、安装在反应器金属外壳的内壁上。

根据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反应器内的衬里是赵氟隆公司制作、安装。

经一审现场勘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反应器衬里的制作、安装工艺是按照该公司专利名称为“耐高负压、高温四氟紧衬粘接防腐制品及制法”专利技术制备,赵氟隆公司专利技术早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专利。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反应器衬里是由金属网与聚四氟乙烯缠绕经过旋转烧固成型衬里,其技术特征为由金属网与聚四氟乙烯材质缠绕经过旋转烧固的一次成型衬里安装在反应器金属外壳的内壁上,该技术特征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具有松弛的、氟聚合物衬里的反应器”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且在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权利要求说明中记载“虽然旋转烧固的氟树脂衬里可以减少反应器的腐蚀,但其结构限制仍然限制反应器的使用寿命。

因此,需要一种工业上可行的方法,能够制备宽范围的HFCs,同时减小反应器的腐蚀。

本发明满足了这个及其他需要。

”该说明中也明确说明了澳宏公司使用的旋转烧固成型衬里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反应器衬里技术的不同,且是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明确排除的技术。

故澳宏公司涉案“五氟丙烷”制备技术方案并未落入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制备氢氟碳烃的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澳宏公司的该技术方案没有侵犯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专利权。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以潇航公司是澳宏公司侵权产品的经销商,与澳宏公司存在长期分工、合作关系为由,申请追加潇航公司为本案被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潇航公司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对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要求追加潇航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驳回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00元,由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澳宏公司为证明涉案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第347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亦提交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表示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其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以下事实:经澳宏公司申请,2018年1月30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47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由于涉案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以第347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故可以裁定驳回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基于该无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起诉。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如有证据证明前述无效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其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由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700元,退还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InternationalInc.)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4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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