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94号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佳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潮鑫牛肉餐饮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金高路***号***室****室。
经营者:叶庆勇。
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潮鑫牛肉餐饮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洁洁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