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久久永和美食城。
经营者:陈久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上诉人黄岛区久久永和美食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黄岛区久久永和美食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岛区久久永和美食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黄岛区久久永和美食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