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40号之一原告:松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台湾新北市土城。
法定代表人:燕成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奥斯卡.萨莫拉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余翔,均为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溢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钟美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传洪,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
原告松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艾罗伯特机器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建溢宝电子有限公司、湖南科云达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1026××××.5,专利名称为定位载体、估测载体姿态与建地图的系统与方法)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松腾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腾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原告松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