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2037号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黛雅诗绮服装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路福源大厦*栋102。
经营者:陈耿亮,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黛雅诗绮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