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1号原告:山东瑞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高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风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禄,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誉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民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余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美,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马鲁日用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黄集镇大黄集。
经营者:马鲁,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山东瑞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誉乐食品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马鲁日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紫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瑞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