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13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霍明烨超市,住所地:沈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唱,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霍明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2018年3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曲阿翔审判员 张素燕审判员 葛 钧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淋茜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