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14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LQHD2Y,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原料城A1-618号。
经营者:洪某。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终10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一、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号1xxx5)、“”(商标注册号8xxx4)、“”(商标注册号8xxx2)、“”(商标注册号8xxx9)、“”(商标注册号1xxx8)商标相近似的商品,停止在产品外观、外包装、合格证等使用“樱花”字样或侵犯“樱花”系列商标的标识;
二、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立即去除库存侵权商品上的侵犯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号1xxx5)、“”(商标注册号8xxx4)、“”(商标注册号8xxx2)、“”(商标注册号8xxx9)、“”(商标注册号1xxx8)系列商标的标识;
三、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于2021年1月30日前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12000元(该款项支付至户名:刘哲,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支行,账号:62×××87);
四、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即15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各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337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负担。
2因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乐新卫浴洁具销售中心的强制执行。
经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114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