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民初9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仙台东路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晋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枣庄市智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野岗埠村148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智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枣庄市智麦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枣庄市智麦食品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均洋乳业有限公司和被告枣庄市智麦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