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初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晶,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利,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蓝天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白溪西村。
负责人:王步红,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蓝天彩印包装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