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杨广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2355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杨广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杨广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355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0号金叶广场三区13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2。

主要负责人:杨广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华,该批发部员工。

被告:杨广坤,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下称富华百货批发部)、杨广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七匹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被告富华百货批发部的经营者杨广坤(同时也是本案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七匹狼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富华百货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被告富华百货批发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包括律师费8000元及调查取证的费用,调查费用主要包括公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

3.被告杨广坤与被告富华百货批发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933429号“”、第1465385号“”及第706062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其中第933429号“”注册商标于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称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富华百货批发部从事批发零售业务,销售了大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裤,这些内裤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其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原告商品的销售,损害了原告良好的品牌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是第933429号“”及第706062号“”注册商标。

被告富华百货批发部、杨广坤辩称,一、七匹狼公司主张的侵权产品确是我方销售的;

二、我方销售的产品有注册商标,该商标的设计、布局和七匹狼公司的完全不一致,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我方也不存在任何过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933429号注册商标是由“”的图形、“”以及“七匹狼”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商标图案是“”(详见附件),注册人为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领带、鞋、帽、袜、手套,注册有效期1997年1月21日至2007年1月20日。

1998年2月28日、2002年1月8日、2003年1月28日上述商标先后被核准转让给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七匹狼公司;

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月20日。

第706062号注册商标由“”图形组成,注册人为福建省晋江金井侨乡服装工艺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手套等,注册有效期自1994年9月14日至2004年9月13日。

1996年3月,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福建七匹狼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七匹狼公司。

其后,该商标获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

2002年2月8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并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第933429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7年1月,七匹狼公司委托济南金声玉振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金声玉振公司)对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同年1月2日,金声玉振公司的代理人张猛超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杨越分别来到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南路17号的“金盛隆光明店”、位于中山市××××市场市场北街的“金盛隆市场店生活超市”(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中山市金盛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市场分店),张猛超在上述两家店铺各购买了男士内裤两盒(包装盒及内裤的显著位置均有“”标识,包装盒上还印有“狼室成员”、“LANGSHICHENGYUAN”字样,标示的生产商为中山市东升镇豪门制衣厂),并取得购物小票。

返回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和票据进行了拍摄并进行封存,后将被封存的物品连同票据原件交由张猛超保管。

2017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为以上公证行为分别出具了(2017)济长清证民字第195、194号公证书。

同年5月18日,七匹狼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市金盛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市场分店、中山市金盛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下称金盛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案号分别为(2017)粤2072民初5770、5771号。

诉讼中,金盛隆公司提交了购销合同、采购单、销售单、富华百货批发部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拟证实被控侵权的内裤由富华百货批发部提供。

其中,购销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富华百货批发部向金盛隆公司提供狼室成员、雅柏、健将等品牌的产品,并保证前台利润率不低于35%,销售门店包括市场店、孖沙店、同安店、光明店等四个门店。

收货单记载的物品中包括了多款“富华-LSCY”系列的男士内裤产品,进价从14.8元/盒到20.5元/盒不等。

富华百货批发部也出具了证明,证实前述内裤来源于富华百货批发部。

经审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中山市金盛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市场分店、金盛隆公司销售的内裤在包装盒及内裤上突出使用“”图形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标识与七匹狼公司第933429号“”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因中山市金盛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市场分店、金盛隆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收货单及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销售单、营业执照、证明等材料证实被控侵权内裤有合法来源,故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但应赔偿七匹狼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2017年7月2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5770、5771号民事判决,判令中山市金盛隆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南头市场分店、金盛隆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内裤并赔偿七匹狼公司各1000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13日,七匹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七匹狼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张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19日向七匹狼公司出具的发票,载明律师代理费为8000元,但没有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除此以外,七匹狼公司亦没有向本院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富华百货批发部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另查:第847683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蔡广华(即本案中富华百货批发部的代理人,也是该批发部的员工),核定使用的商品第25类内裤、袜、服装、婴儿全套衣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

富华百货批发部并未指出其所销售内裤的供货商,仅向本院提交了第8476832号商标注册证,辩称其销售的内裤的商标与七匹狼公司的涉案商标不一致。

再查:富华百货批发部成立于2012年5月23日,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港路10号金叶广场三区13幢11号,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杨广坤,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鞋类、针织品、床上用品、雨具、日用百货。

本院认为,七匹狼公司是商标注册证号为第933429号、第706062号核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该商标是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续展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七匹狼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的主要部分即狼图案与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即狼图形近似,应认定被控侵权的商品使用的标识与七匹狼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似。

由于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品误认为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对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富华百货批发部销售侵犯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亦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七匹狼公司起诉要求富华百货批发部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七匹狼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富华百货批发部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富华百货批发部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富华百货批发部应向七匹狼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2000元。

关于杨广坤的责任问题。

富华百货批发部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蔡广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据此,七匹狼公司要求杨广坤对富华百货批发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在富华百货批发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杨广坤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933429号、第7060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裤;

二、被告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2000元;

如被告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杨广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中山市西区富华百货批发部、蔡广坤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