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241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泽区一碗豆浆小吃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领SHOW天地”*号楼***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D。
经营者:郭庆豪。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一碗豆浆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张国民审 判 员 董丽珠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