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1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实习),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胜利东源糖酒批发,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153号。
经营者:冯有胜。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胜利东源糖酒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