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刘显夏南杂批发部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4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刘显夏南杂批发部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耒阳市刘显夏南杂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初44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喜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刘显夏南杂批发部。

经营者:刘显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君,系刘显夏儿子。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刘显夏南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