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5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邑发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建设三路利家城工业仓储区钢棚结构6-7厂房。
法定代表人:施成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荣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锦华。
原审被告:施恒龙。
原审被告:黄正林。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邑发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邑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锦华及原审被告施恒龙、黄正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邑发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邑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邑发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