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4刑更396号罪犯黄顺凡,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6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18万元;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假冒adidas、NBA、NIKE注册商标的服装一百二十件,予以没收。
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8年3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累积考核分2157.5分,表扬3次。
本次缴纳罚金180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顺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顺凡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