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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南日兴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3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南日兴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仙游县鲤南日兴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初479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黄志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鲤南日兴五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酉埔三郊路**号,注册号350322600157531。

经营者:张宪清。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游县鲤南日兴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审 判 员  林艳艳人民陪审员  涂 星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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