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3民初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央,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龙湾永兴台雀自动麻将机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新街东7幢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37。
经营者:甘文静,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兴台雀自动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