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4民初7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原兴隆好又多综合商店,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南环路中段。
经营者:金小波。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三原兴隆好又多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